(2017)豫0329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俊伟与杨记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伟,杨记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794号申请人:刘俊伟,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杨记普,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刘俊伟申请执行杨记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豫0329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俊伟于2017年6月6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记普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记普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6.5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712.5元,执行费另算。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屈顺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