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利霞申请执行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霞,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利霞,女,196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贾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赵利霞申请执行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皖1203执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张亚玲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文振巷22-3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在执行过程中,赵利霞与产权所有人张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另案诉讼,被执行人贾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张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