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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李玉平、林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李玉平,林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杨晓林,贾勇,李书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8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亮,系该社员工。被告李玉平,女,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址:林州市横水镇上台村。法定代表人:杨晓林。被告杨晓林,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贾勇,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书和,男,195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李玉平、林州市恒安商贸有限公司、杨晓林、贾勇、李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