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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时令申请认定王桂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时令,王桂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特78号申请人:李时令,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王桂淑,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代理人:李思(王桂淑之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李时令申请认定王桂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时令称,李时令、王桂淑于201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系再婚。2016年5月14日14时37分许,王桂淑乘坐车牌号为贵CXXX**号大型客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往南川方向1638公里+702米处时,碰撞前方车牌号为浙HXXX**/浙HXX**挂号车、渝CKUX**号小型轿车。渝CKUX**号小型轿车被撞后又与三辆小轿车相撞,造成6车受损,贵C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上6人死亡、25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王桂淑就是重伤人员之一,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王桂淑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双肺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从2016年5月14日住院治疗至今一年零2个月没有意识,完成是植物人状态。因此,特诉至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时令为王桂淑的监护人。王桂淑代理人李思称,我是王桂淑第一次婚姻生育的女儿。王桂淑第二次婚姻期间还生育一子韦某某。王桂淑与李时令系第三次婚姻,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时令所述的王桂淑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属实。王桂淑从发生交通事故至今一直昏迷,没有意识,处于植物人状态。对李时令申请宣告王桂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但因为李时令与王桂淑婚姻期间感情不好,李时令经常打王桂淑,在王桂淑受伤后至今来看望的次数不超过五次,不同意由李时令担任王桂淑的监护人,而应由我担任。同时外公外婆都健在,均同意由我担任王桂淑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桂淑,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李时令与王桂淑于201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桂淑第一次婚姻期间生育女儿李思,第二次婚姻期间生育儿子韦某某(现年16岁,在校学生),与李时令系第三次婚姻。王桂淑的父亲王木生,母亲李秀英尚健在,年龄均在七十五岁以上。2016年5月14日,王桂淑乘坐客车从重庆返回南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桂淑受伤当日入住南川区人民医院,在2016年5月16日转入大坪医院ICU治疗,并予以重症监护、呼吸机辅助通气,后于2016年7月6日转回南川区人民医院。王桂淑的伤情经诊断为:特重型颅内损伤、左侧颞叶及基底节区脑挫伤伴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撕脱伤、胸部损伤、双肺挫伤、双肺血气胸、多发性肋骨骨折、急性失血性贫血。其他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侧胫骨开发信骨折术后、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应激性消化道出血、急性肝功能不全、急性心功能不全、肝囊肿、尿路感染、坠积性肺炎。王桂淑受伤后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7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王桂淑的现任主治医生调查,其表示王桂淑系颅脑损伤、复合伤,从受伤后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通过治疗达到意识恢复的可能性较小,基本上不可能恢复意识,属于医学上的持续性植物状态即植物人,王桂淑以后最好的状态也就是植物人。本院认为,王桂淑因交通事故受伤成为植物人,客观上已不能表达意愿和处理事务,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桂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相关组织先行指定。本案申请人与王桂淑的代理人对监护人由谁担任的问题存在争议,因此,本院对监护人由谁担任的问题不予处理,由当事人依法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桂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军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