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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秋华与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盘南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秋华,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财保56号申请人:张秋华,女,汉族,1988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南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圣军。申请人张秋华与被申请人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张秋华称:2014年5月29日,因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感建司)承建盘南大道项目需资金周转,拟向申请人借款。同日,德感建司、盘州市盘南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盘州市盘南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盘南大道项目第一期回购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同日,申请人与德感建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德感建司向申请人借款2500万元。201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德感建司签订《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盘南大道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书》及附件。2016年3月28日,申请人与德感建司、实际施工人凯维齐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德感建司用盘南大道项目工程进度款清偿申请人债务。截止《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德感建设所欠债务金额本息合计3300万元。2017年7月26日德感建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委托付款函》,将德感建司收取部分工程款的权利转让给了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收取工程款25317935元。但被申请人拒不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现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2500万元的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秋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至七日期间,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唐小平代理审判员  侯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力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