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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谭承琼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谭承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11209号原告: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自由村83-4-1号,注册号500106000108319。法定代表人:雷婷婷,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珍,女,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谭承琼,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承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超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嘉珍、被告谭承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下旬,被告经我介绍看中了位于嘉陵厂大石村门面房,并与业主唐莉达成了购房协议,成交价20万,中介费4000元,并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过户后支付给卖方,同时支付中介费。2017年3月30日完成了交易手续。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中介费。现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谭承琼辩称,我方不同意支付中介费,我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才发现该房屋有邻里纠纷,原告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了我方的利益。后来原告持有受理单却不交给我,产生了滞纳金,我方通过挂失才办理了房产证,因此原告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不应付中介费。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原告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方(丙方),被告谭承琼为买方(乙方),案外人吕洪远与唐莉作为卖方(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卖方自愿将房产情况表中所列房产出售(转让)给买方,买方对该房产已经做了充分了解,并充实看房,并对该房产现状无任何异议,自愿购买该房产,买方保证该房产在合同签订后的状况和看房时状况一致。二、房产情况表如下:房产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石路,栋号75,1层,1间,套面面积27.06,建筑结构混合。三、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200000元,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转让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相关费用的计算依据是过户部门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四、基于丙方促成本合同的成立,丙方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报酬,甲方不需交纳中介费,乙方需向丙方交纳中介费4000元,该服务报酬在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完毕,非丙方原因该宗交易中止或者合同违约的,该中介费不予退还。五、乙方于2017年2月28日交购房定金15000元给甲方(丙方)收到乙方定金的同时,甲方不得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否则按定金的双倍赔付乙方,乙方如不购买该房,定金不予退还;买方于2017年3月30日前于过户时支付卖方现金185000元,在2017年3月30日前交付;买卖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办理该过户相关手续,过户所需材料交原告保管。六,案外人于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权属证明交给原告,并承诺2017年3月过户后将钥匙交于被告,并结清此前所产生的水、电、气、闭路、电话、物管等相关费用,案外人无条件配合被告办理该房五通、户口等过户的相关手续。七,案外人须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案外人有关的相对性纠纷或债务纠纷,由案外人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买卖双方须保证房屋结构物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案外人认可被告以贷款方式付款时:案外人有义务配合被告的贷款手续;贷款过程中,被告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被告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已交纳的贷款服务费不予退还;被告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造成贷款未果,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被告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被告承担。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由原告收取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中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2月28日,案外人唐莉出具收条,载明:今收房屋谭承琼购房定金壹万伍仟元整。完税证明上显示:唐莉、高晟哲共计产生滞纳金189.33元。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3月30日过户完毕。庭审中,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所介绍的房屋有瑕疵,而且持有其不动产过户受理单,导致产生了滞纳金和房租损失,因此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是包含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同,既有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有买卖双方分别与经纪方的居间合同关系,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促成被告与买方就案涉房屋订立买卖合同,已完成自己的居间义务,买卖双方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由于合同约定了“基于丙方促成本合同的成立,乙方须向丙方交中介服务费4000元,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完毕”,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中介费。被告辩称原告隐瞒了涉案房屋的瑕疵情况,但被告系自愿购买该房屋,且已过户完毕,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承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承琼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柯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