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执字第007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779-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崔正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金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献真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长卿,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执字第007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第三人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现因第三人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桃源御品的房产三套(房号:4栋1-18-3、4栋1-20-3、4栋1-23-3)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刘曙光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