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细光与黄瑶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细光,黄瑶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43号原告:黄细光,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黄瑶龙,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黄细光与被告黄瑶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细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细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