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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维、周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7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周敏,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张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敏驾驶的鲁P×××××号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