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维、周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7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周敏,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张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敏驾驶的鲁P×××××号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