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长文与被告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文,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827号原告:朱长文被告: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利被告: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利原告朱长文与被告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不动产权属,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黑0803民初46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的案件移送函后,于2017年7月26日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立案,并向朱长文邮寄送达了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1民初1827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朱长文于2017年7月29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长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