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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学田、丁家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田,丁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丁学田,男,193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丁家亮,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丁家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家亮的银行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