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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德国与解雷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国,解雷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161号原告刘德国,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解雷鸣,男,汉族,成年,山东省庆云县谢集村。以上原告刘德国与被告解雷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所在村庄拆迁,原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