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德国与解雷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国,解雷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161号原告刘德国,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解雷鸣,男,汉族,成年,山东省庆云县谢集村。以上原告刘德国与被告解雷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所在村庄拆迁,原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连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宝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