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745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缪志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缪志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745号原告: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阳路9号。法定代表人:彭晓东,经理。被告:缪志刚原告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志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万弘建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花菁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