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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667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星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667号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949837XA,住所地靖江市春江花城门面房F30号。法定代表人: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星红,女,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