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318号之2王某某申请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318号之2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3130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易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7)湘3130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八月十日以(2017)湘3130执318号执行裁定书之1划拨了被执行人易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28300元。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八月十一日从本院领取了283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的(2017)湘3130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24.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代飞审判员 唐 俊审判员 彭微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