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孝田与张中保、刘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田,张中保,刘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孝田,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中保,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刘薇,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周孝田与被执行人张中保、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徐州市天骄世家小区8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处,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二、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四、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人已于2015年7月16日诉前保全被执行人张中保名下的位于徐州市天骄世家小区8号楼1单元2803室房产一处,但为轮候查封,目前上述查封房产已被他案处置完毕,且处置后无剩余执行款。五、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苏C×××××、苏C×××××机动车,本院已于2017年2月10日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七、因被执行人张中保、刘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张中保、刘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被执行人张中保、刘薇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中保、刘薇实施司法拘留,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九、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1日至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落实张中保财产线索,向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中保在该公司的工程款105万元。十、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