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建昌、时宪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昌,时宪刚,景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昌被执行人:时宪刚、景会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1422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经本院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堂审 判 员  赵兴剑代理审判员  巩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亓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