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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培青与陈飞前、王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青,陈飞前,王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596号原告:胡培青,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陈飞前,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王美娟,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青诉被告陈飞前、王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培青于2017年8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培青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培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胡培青负担。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