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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灰埠支行、王京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灰埠支行,王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灰埠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驻地。负责人张道先,主任。被执行人王京民,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灰埠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京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京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