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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秋玲申请执行马守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秋玲,马守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102号申请人:刘秋玲被申请人:马守福申请人刘秋玲与马守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守福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16号2幢16-1号的房产(价值约80万元)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守福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16号2幢16-1号的房产(价值约80万元)手续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