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与朱鑫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朱鑫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158号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发大厦1幢1单元6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51117527。法定代表人:马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勇、王丽莉,系公司员工。被告:朱鑫耀,男,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鑫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鑫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鑫耀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鑫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明典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燕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