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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韩城市���门镇西塬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华,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负责人吉雷法,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第三村民小组付给��土地收益分配款448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用31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三组以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庄支行有存款。现已对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庄支行的存款4567.5元予以划拨。被执行人已将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助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