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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金辉、丁继安与吉林省柳河县新天地乙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辉,丁继安,吉林省柳河县新天地乙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田金辉,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丁继安,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柳河县新天地乙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田金辉、丁继安与吉林省柳河县新天地乙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吉林省柳河县新天地乙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柳河县新天地乙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金辉、丁继安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柳河县新天地乙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