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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绍涛与范培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绍涛,范培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030号原告:姜绍涛,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祥,海阳市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培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绍涛与被告范培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绍涛因范培修庭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范培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姜绍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绍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绍涛负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文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