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绍涛与范培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绍涛,范培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030号原告:姜绍涛,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祥,海阳市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培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绍涛与被告范培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绍涛因范培修庭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范培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姜绍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绍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绍涛负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文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