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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任晓东、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涛,任晓东,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55号原告:孙海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任晓东,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肖伟,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孙海涛与被告任晓东、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海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胜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