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任晓东、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涛,任晓东,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55号原告:孙海涛,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任晓东,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肖伟,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孙海涛与被告任晓东、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海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胜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