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绵勤、楚元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绵勤,楚元新,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黄绵勤,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澄海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楚元新,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新疆拓普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元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26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楚元新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26B(房产证号:20××92),现因该处房产已通过拍卖被买受人张亦健(身份证号码:)竞得,为此,本院依法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楚元新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华瑞大厦A栋26B(房产证号:20××9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全 武审判员 廖 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