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春梅与张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梅,张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82号原告:贾春梅,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宝梅,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贾春梅与被告张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春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春梅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梅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春梅负担。审 判 长 赵惠红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