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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春梅与张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梅,张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82号原告:贾春梅,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宝梅,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贾春梅与被告张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春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春梅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梅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春梅负担。审 判 长  赵惠红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