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潘力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潘力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42号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国江,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宏,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力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虎头崖镇。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潘力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义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