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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等与蔡碧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蔡碧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1262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昌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负责人:王书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碧瑶,女,汉族,,现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与被告蔡碧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碧瑶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学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钊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