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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水红与周梅春、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红,周梅春,周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民初2793号原告:张水红,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珍,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周梅春,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周国平,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水红与被告周梅春、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水红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左雯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