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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詹雪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雪春,张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詹雪春,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张水龙,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詹雪春与张水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詹雪春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房屋、机动车等相关信息,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张水龙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