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鲁晓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鲁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31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委托代理人:李园园,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晓刚,男,生于1992年6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晓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