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大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邓某。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大余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某、邓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行审57号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4334元、执行费人民币71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55049元未执行,我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和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