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0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031号之四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法定代表人陈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仕周,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顾远芬,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柏杨村十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93575N。法定代表人魏大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明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举,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兴才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8日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兴才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瞿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