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民初6595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17号之2。法定代表人:黄瑞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权、辜秋月,均系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法定代表人:刘付亚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原,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业公司)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广州三建提出管辖异议和反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穗业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随即就广州三建提出的反诉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穗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权、辜秋月,广州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韩中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三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穗业公司向广州三建交付混凝土技术资料(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质量信息登记回执等所需资料,提供的全部混凝土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广州市城建档案的归档要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6日,穗业公司与广州三建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穗业公司向广州三建供应萝岗中心城区(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七)工程所需混凝土;其中,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供方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之原材料必须优先满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所用混凝土之原材料的相关要求,且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先拌混凝图》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按按委托书所确定的实际浇筑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质量信息登记回执等所需资料,提供的全部混凝土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广州市城建档案的归档要求)。全部混凝土技术资料具体包括:1、水泥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2、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粗(细)骨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检验报告;5、混凝土用水检验报告;6、粉煤灰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7、粉煤灰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8、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9、外加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0、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11、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13、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14、混凝土试块试验结果汇总表;15、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16、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17、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合同第九条约定:工程混凝土供应完毕,需预留50万元作为质保金,最后一批龄期达到28天,资料齐全,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且进行结账签认后15天内付清。穗业公司最后一批混凝土交货时间为2016年3月8日,其应交付上述资料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但穗业公司虽经广州三建多次催促仍拒绝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无法验收工作开展,穗业公司已构成违约。穗业公司针对广州三建的反诉辩称:不同意广州三建的反诉请求,其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穗业公司虽然撤回本诉但并不表示广州三建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其至今还拖欠货款,而其主张交付的相应资料是合同附随义务,因此穗业公司有权在广州三建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前拒绝交付资料,且其中预拌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质量信息登记回执资料已经提供给对方,该两项资料符合城建档案要求;广州三建主张的17项资料没有合同依据,也不存在。因此,应驳回广州三建提出的不符合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质疑证据的证明内容及关联性问题,本院将综合所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进行甄别;《穗业混凝土明细表》为广州三建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不予采信;《付款凭证》有相应原件印证,穗业公司不能提供反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穗业公司对广州三建提供的2015年5月28日的《调价函》认为没有原件而否认其真实性的意见,因该函件是由穗业公司向广州三建发出,与其他三份《调价函》能够呼应,穗业公司也不能提供反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6日,穗业公司(甲方、供方)与广州三建(乙方、需方)签订了一份穗建三(2014)年砼字(0503)号《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位于萝岗中心城区(一期)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七)工程供应商品砼,并就商品砼的品种、强度等级、质量要求、单价、数量等均作了约定,供应总量约60000立方,合计金额暂定19130000元,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单价需要调整的须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按实际供应量及价格结算;供方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之原材料必须优先满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所用混凝土之原材料的相关要求,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按委托书所确定的实际浇筑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质量信息登记回执等所需资料,提供的全部混凝土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广州市城建档案的归档要求);供需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供方应次月2号前向需方发出上月供应混凝土凭证和结算单并与需方进行对数,确认无误后需方应在结算单内盖章签认,经双方确认结算单后3个工作日内,供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以备需方查验,经查验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暂停付款;上月货款在次月15日前付清,否则,供方有权停止供货,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一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混凝土供应完毕,需预留50万元作为保质金,最后一批龄期达到28天,资料齐全,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且进行结账签认后15天内付清;另外,对相关逾期付款、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穗业公司依约向广州三建供应了涉案混凝土,并于2015年5月28日和11月4日和11月9日,先后向广州三建发出4份《调价函》,对相关涉案混凝土的单价进行了调整。经过双方2016年8月19日核对,穗业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共向广州三建供应了28336立方的混凝土,广州三建则分7次通过支票的形式向穗业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000万元(其中:2015年1月6日200万元、同年6月25日100万元、同年7月22日200万元、同年9月28日150万元、同年11月17日50万元、同年11月26日250万元、2016年2月2日50万元)。另查明,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商品砼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1、水泥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2、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粗(细)骨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检验报告;5、混凝土用水检验报告;6、粉煤灰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7、粉煤灰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8、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9、外加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0、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11、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13、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14、混凝土试块试验结果汇总表;15、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16、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17、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穗业公司当庭向广州三建移交了《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质量信息登记回执》,但未交付《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规定的其他资料。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是否付清货款和是否按约交付涉案产品资料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穗业公司与广州三建之间买卖混凝土及其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付的资料是否明确及交付资料的条件是否成就。因双方在《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委托书所确定的实际浇筑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质量信息登记回执等所需资料,提供的全部混凝土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广州市城建档案的归档要求)”,该约定并没有将付清货款作为交付资料的先决条件,交付资料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约定,反而是对付款条件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工程混凝土供应完毕,需预留50万元作为保质金,最后一批龄期达到28天,资料齐全,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且进行结账签认后15天内付清”,因而穗业公司抗辩广州三建未付清货款而拒绝交付资料的理由不成立,何况其还撤回了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本诉部分。虽然合同列举约定需方提供的资料包括有两项,但同时加注了“等”并说明提供的全部混凝土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广州市城建档案的归档要求,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已明确列举17项资料,作为从事与建筑行业密切相关的穗业公司应是明知的,因而交付资料亦是明确的。综上所述,广州三建要求穗业公司交付相关混凝土技术资料是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的,且相关资料是有行业明确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反诉被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满足广州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混凝土技术资料(包括:1、水泥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2、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粗(细)骨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物理性能检验报告;5、混凝土用水检验报告;6、粉煤灰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7、粉煤灰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8、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9、外加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0、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11、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13、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14、混凝土试块试验结果汇总表;15、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16、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17、混凝土抗渗强度检验报告。其中第11、13项已交付)。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同意由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 炜 明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云人民陪审员 潘 新 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文娟(代)附一:本案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