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116文少华与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少华,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116号原告文少华。委托代理人刘治安,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大树湾组。法定代表人姜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少华与被告桃江县红鑫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少华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