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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桦南县驼腰子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桦南县驼腰子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846号原告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力。委托代理人:张言胜,该公司员工。被告桦南县驼腰子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淑文,院长。原告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桦南县驼腰子镇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