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德阳市贤宏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德阳市贤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佛山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廖虹,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市贤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南路三段29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033378X3。法定代表人:谭玉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章,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市贤宏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8元,减半收取1250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8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澜海虹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大杰审判员 周 畅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