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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伟杰与郑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杰,郑阿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404号原告:郑伟杰,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温县。被告:郑阿保,又名郑阿宝,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温县。原告郑伟杰与被告郑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伟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郑伟杰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