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伟杰与郑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杰,郑阿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404号原告:郑伟杰,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温县。被告:郑阿保,又名郑阿宝,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温县。原告郑伟杰与被告郑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伟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郑伟杰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