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长云与方庆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云,方庆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183号原告李长云,女,生于1955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方庆昌,男,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云与被告方庆昌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长云负担。审 判 长 刘永跃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