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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长云与方庆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云,方庆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183号原告李长云,女,生于1955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被告方庆昌,男,生于1968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云与被告方庆昌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长云负担。审 判 长  刘永跃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