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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苑春田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春田,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苑春田,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电厂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金柱,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电厂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苑春田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苑春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苑春田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