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健、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健,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邵健,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再审被申请人: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3号。法定代表人:童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被申请人: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新区)大连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宣建生,该公司经理。邵健与安庆市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再审申请人邵健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健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陶世荣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