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钢股份有限公司、冯言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钢股份有限公司,冯言财,宋金凤,冯正成,冯成虎,冯来成,冯庆华,冯言利,冯云成,冯月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50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冯言财,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宋金凤,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言财之妻。被执行人冯正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成虎,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来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庆华,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言利,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云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月芝,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言才、宋金凤、冯正成、冯来成、冯月芝、冯庆华、冯言利、冯云成、冯成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4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