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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柯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柯常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38号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淑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昌豪,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前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梦得,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常义,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柯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计3032元,由原告黄石胜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旭华人民陪审员  薛争争人民陪审员  程正兼二○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