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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伍灿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608号起诉人:伍灿洪,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8月7日,本院收到伍灿洪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伍灿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重新的认定,并判令由张国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伍灿洪驾驶粤H×××××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由张国健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套牌),造成张国健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张国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并且在事发时张国健路线呈“S”状等原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原告认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江开公交认字[2017]第003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应该由张国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作出重新的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伍灿洪因认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江开公交认字[2017]第003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故在本案中以陈月娴(系张国健的妻子)作为被告而提起本次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起诉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对伍灿洪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伍灿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颖文审判员  关健湛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