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753号原告:张某1,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张某2,住静宁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变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