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9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臧建军与胡香华、王建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建军,胡香华,王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臧建军,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胡香华,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王建岭,曾用名王占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胡香华之夫)。本院在执行臧建军与胡香华、王建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香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香华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 华 彬审判员 耿 贺 年审判员 翟 光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