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何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财保26号申请人马某某,女,1977年6月17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申请人何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张马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何某驾驶的鄂A×××××斯柯达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以黄某的名义,新蔡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41×××81的五万元存折,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何某驾驶的、何某所有的鄂A×××××斯柯达轿车予以扣押。该车所在地:新蔡县杨虎停车场,扣押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何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