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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李振国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李振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9号浙商财富中心1幢B1-101/B1-102。法定代表人李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桃梅,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国,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