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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彭罗枝、周岳龙等与彭涌波、李霞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罗枝,周岳龙,刘魁,彭涌波,李霞,周建玖,何春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1014号原告彭罗枝,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周岳龙,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刘魁,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彭涌波,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李霞,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住荣家湾镇岳阳县。被告周建玖,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何春兰,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彭罗枝、周岳龙、刘魁与被告彭涌波、李霞、周建玖、何春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罗枝、周岳龙、刘魁曾于2017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股东转让纠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罗枝、周岳龙、刘魁撤回对被告彭涌波、李霞、周建玖、何春兰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6元,减半征收4893元,由原告彭罗枝、周岳龙、刘魁负担。审判员  吴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烨 更多数据: